Chan
Scripture
|
“中國禪宗典籍叢刊”體例(徵求意見稿) |
主編:淨慧法師
出版:中華書局
2003 |
一、
底本:在考訂版本源流的基礎上,選擇最好的底本。 |
一、
參校本:説明主要參校本和輔助參校本。 |
一、
分段:短的段落保持原貌。段落過長者,按上下文意作適當劃分。 |
一、
校注位置:所出校注置於每個自然段落之後。 |
一、
錯字:明顯的版刻誤字,在正文中直接改正。出校記。 |
一、
別字:一般照錄。出校記。 |
一、
補字:點校者所補之字以[
]表示。出校記。 |
一、
衍字:在正文中以〔〕表示。出校記。 |
一、
缺字:缺字、脫字難辨者,在正文中以□表示。不出校記。 |
一、
避諱字:據上下文文意徑改。出校記。 |
一、
俗字:原書中的俗字,凡為現在的簡體字,照錄。比較特特殊的俗字現已不通用或罕見者,可改成相應的繁體字,並在“校記”中說明。 |
一、
異體字:人名、地名的異體字一仍其舊。 |
一、
通假字:為保持原貌,通假字如“者”—這、“被”—披、“以”—已、“元”—原等,不加校改。 |
一、
同名異譯、前後歧出:如“舍利”、“設利”、“闍維”,“達摩”、“達磨”,均一仍其舊,不復一一改正。 |
一、上堂:禪師上堂,可根據文意,於“上堂”下加冒號、引號。上堂時舉公案或帶有小動作者,則於“上堂”下加逗號,如: |
上堂:“十方同聚會,個個學無為。” |
上堂,舉船子囑夾山曰:“……。” |
上堂,卓拄杖一下,召大衆曰:“……。” |
一、舉古:舉古或舉公案後發表議論的情況大體有兩種: |
(1)舉罷公案後有“師雲”字樣的,則公案中的引語有本師對公案的評論,分別用引號標明,例如—舉僧問首山:“如何是和尚家風?”山雲:“一言截斷千江口,萬仞峰前始得玄。”
師雲:“首山只解說家風,不解用家風。” |
(2)舉罷公案後無“師雲”字樣的,則在舉下加雙引號,公案中的引語加單引號。例如——舉:“肇法師道:‘智有窮幽之鑒而無知焉,神有應會之用而無慮焉。’古人與麼道,也太殺費力……。” |
一、統一標題:應統一與目錄對應的每卷的標題。為統一標題,以便查檢,整理時應對原標題作某些增補。增補的字放在[
]括號內。 |
《中國禪宗典籍叢刊》通例
|
《中國禪宗典籍叢刊》由淨慧法師主編,由中國知名禪佛教學者、文史學者撰寫。 |
《禪典》計劃出版50冊。由中華書局出版。已與中華書局簽訂了出版意向書。 |
《禪典》的編撰,旨在為學術界、佛教界、讀書界提供一個閱讀禪宗典籍的定本,改寫國際學者在中國禪宗典籍整理方面獨步於世的狀態,體現中國學者的水準與貢獻。因此,整理的禪典,須充分汲取國際學術界的已有成果,汲取敦煌遺書中的有關文獻成果。 |
每部禪典整理本由前言、正文、附錄等部分組成。 |
前言中須論析該書作者的生平、該書的成立年代、在思想史上的意義、該書的各種版本源流等等。 |
原書的“題詞”、“序”、“跋”之類,一律作爲“附錄”保留。 |
每部禪典整理本須附底本、參校本的原版圖片3至4張。 |
一律採用新式標點。對於其中的部分禪典,可充分吸收現有研究成果,寫出深入淺出、簡明扼要的註釋。對含有比較重要佛學思想內容的句子、名詞、概念,作必要的註釋,一般文句或難字可略而不釋,以免繁瑣。 |
《禪典》採用繁體、橫排,大32開本。 |